普考申論題
115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因涉刑案,於偵查期間遭具保及限制住居,為知悉檢察官辦案進度,以新臺幣 50 萬元交付與警察乙,乙乃將相關偵查資料拍照後傳給甲。甲因而發現檢察官已掌握關鍵證據,遂展開逃亡,甲並經傳喚、拘提未到而遭通緝。之後,便衣警察丙於巡查時發現,某戴口罩之民眾 A 疑似為甲,追上前去欲進行盤查,A 見丙狀甚兇惡,心生恐懼而逃跑;丙見狀更確信其必定是通緝犯甲,便追上前去將 A 制服在地加以逮捕,後經檢查身分證件始發現抓錯人,遂立刻將 A 釋放。請討論甲、乙、丙可能應負之刑責?(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思路導航】 本題有三個行為主體,答題時應將甲、乙、丙分段論述,避免混亂。首先看乙(警察):收錢並洩漏偵查秘密,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與刑法的洩密罪。其次看甲:給錢換取秘密,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賄罪。最後看丙(便衣警察):此為本題最具深度的考點。丙誤認A為通緝犯而逮捕,客觀上構成剝奪行動自由罪,但主觀上認為自己是依法令執行逮捕。這在刑法總則上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或稱誤想依法令之行為)。必須運用「限制法律效果之罪責理論」等學說來論述丙是否能阻卻故意或免除罪責,進而得出丙不罰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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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涵蓋: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行賄罪、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以及刑法總則之「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依法令之行為)。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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