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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16 題

在下列何種情境時,社會工作者不需要遵守為案主保密的原則?
  • A 為募集資源在案主沒有同意時逕行連絡媒體
  • B 案主向社會工作者坦承曾說謊
  • C 案主向社會工作者表示情緒低落時想要自殺
  • D 案主向社會工作者表示曾跟網友見面並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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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專業人員面臨『尊重案主隱私』與『防止無法挽回的生命悲劇』這兩項價值產生劇烈衝突時,法律與倫理規範通常會要求我們優先守護哪一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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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社會工作專業倫理中最重要的「例外情境」。在行政實務與法律框架下,**保密原則(Confidentiality)**並非絕對的權利,而是一種「相對的義務」。當案主展現出即刻的自我傷害或傷人意圖時,保護生命權的價值位階(Hierarchy of values)高於資訊隱私權,這是專業實踐中極為關鍵的倫理與法律紅線。

法律位階與生命安全

這道題目的考點在於區分「專業倫理」與「保密例外」的法律界線。選項 (A) 未經同意聯繫媒體是典型的違法侵害隱私;(B) 與 (D) 僅屬於案主的個人道德判斷或私人生活範疇,並未對生命安全構成實質威脅。唯有 (C) 涉及生命安全的緊急危害,在《社會工作師法》與倫理守則中,皆賦予了社工在必要範圍內揭露資訊的權限,以履行「警告義務(Duty to w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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