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21 題
司法矯治社會工作者對受刑人或觸法者的家庭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促進觸法者反省、了解並願意承擔自我家庭責任
- B 協助家屬和觸法者有更佳互動溝通,而非埋怨以對
- C 擴展家庭社會資源,因應家人服刑產生的多重危機
- D 針對受刑人子女第一時間扮演替代父母角色,減少孩童負面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一個家庭因為主要照顧者入獄而陷入功能失衡時,專業社工的職責是「親自填補那個遺留的空缺」,還是「建立一套支持網絡,讓家庭或現有的體制能重新運轉」?在專業倫理中,如果社工直接跳進家庭角色中,會對個案與專業關係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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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了司法矯治實務中的角色邊界,這顯示你對專業倫理與社工角色功能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類題目常以「看似充滿愛心」的敘述作為誘答,考生若稍有疏忽,很容易誤入感性陷阱,而忽略了行政與實務運作中的正式界線。
矯治社工的角色與功能分際
在司法矯治社會工作(Forensic Social Work)中,社工的核心任務在於擔任資源連結者(Linker)與個案管理者(Case Manager)。如選項(A)、(B)、(C)所述,重點在於促進觸法者(Offenders)的自我覺察、改善家庭系統(Family System)的溝通效能,並連結社會資源以因應因服刑產生的連鎖危機。然而,選項(D)提到的「扮演替代父母角色」,在實務上不僅違背了專業界線(Professional Boundary),也並非社工的法定職能;對於受刑人子女的照顧缺口,社工應是啟動親屬支援或媒合安置系統,而非親自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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