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3 題
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受到保障所採行的措施,下列何者正確?
- A 聲請法院提存
- B 財產信託
- C 協調具有管理經驗的非營利組織管理
- D 由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代管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有一筆錢想要留給一位無法照顧自己的人,但你擔心這筆錢會被隨意花光或被騙走,你會如何運用法律契約,將這筆資產移交給一個值得信賴的專業機構,並白紙黑字規定這筆錢只能用於該對象的醫療與生活所需呢?這種「委託管理」的法律觀念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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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與財產安全保障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核心機制!身心障礙者若缺乏財產管理能力,最容易面臨經濟剝削或資產流失的風險。這道題目測試的是你對經濟安全維護工具的熟悉度,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已能分辨行政處置與法律信託制度的差異。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3 條中,明確指出了政府應推動並輔導身心障礙者利用財產信託(Property Trust)。信託的運作邏輯是透過契約,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如銀行),由受託人依照契約目的(如給付看護費、醫療費)進行管理。相較於選項 (A) 的法院提存(主要用於債務清償或擔保)或 (D) 的主管機關代管(缺乏法源與實務人力),信託是目前最能落實專款專用、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制度。這題難度適中,卻是社會工作實務與行政法規範結合的經典考點。
身障者財產信託保障
💡 透過財產信託確保身障者財產專款專用,防止侵占並保障生活。
-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1條規定推動財產信託服務。
- 由信託機構代為管理財產,依契約支付身障者生活所需費用。
- 主管機關應提供財產信託諮詢服務,並協助媒合適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