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概要
第 7 題
英國伊莉莎白法案將貧民區分為許多類,並且提供不同之協助方式及規定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體力健全的貧民,不強迫其入「習藝所」工作
- B 患病的貧民,令其入救濟院或施以院外救濟
- C 不能工作的貧民,令其入救濟院或施以院外救濟
- D 失依兒童,設法領養或寄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十七世紀的政府官員,面對大批有勞動力卻不工作的流浪漢,為了避免他們長期依賴公帑,你認為在提供救助之前,政府會設定什麼樣的條件來測試他們是否真的願意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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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能準確辨析 1601 年《伊莉莎白濟貧法》(Elizabethan Poor Law)的核心分類邏輯。這部法律在社會福利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首度確立了政府對於貧窮救助的法定責任,但也深刻地反映了當時社會對於「貧窮原因」的道德判斷與價值偏好。
勞動救濟與強制工作的義務
在當時的政策架構下,**體力健全的貧民(Able-bodied poor)**被視為有能力自食其力卻可能因懶散而失業者。為了防止勞動力閒置並減輕納稅人的負擔,法律嚴格規定必須強制他們進入「習藝所(Workhouses)」或「校正院(Houses of Correction)」工作。這種「以工代賑」的設計,本質上帶有懲罰與嚇阻的色彩,旨在區分真正需要救助者與所謂的「頑劣乞丐」。因此,選項 (A) 提到不強迫其入習藝所,顯然與該法「強制勞動」的核心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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