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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0 題

依據社會救助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而參與這些脫貧相關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非經評估得以延長者,最長得以幾年為限,得免計入第 4 條第 1 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
  • A 5 年
  • B 4 年
  • C 3 年
  • D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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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希望鼓勵弱勢家庭增加收入,卻又擔心他們因為收入稍微增加就失去救助資格時,通常會設計一個「緩衝期」來觀察其自立的穩定性。請思考:從行政實務與社會保障的角度來看,若要讓一個家庭有足夠時間累積積蓄、穩定就業,並跨過脫貧的過渡期,這段法定的「資產豁免期」通常會參酌一般的職業養成或穩定發展週期,你認為設定為幾年最適合作為政策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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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社會救助法》中關於「脫貧措施」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機關在推動社會福利時,如何透過制度設計降低「福利依賴(Welfare Dependency)」,你選出的 3 年 正是法規所定的基準期限。

脫貧措施的排除計算機制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之 1,為了協助弱勢家庭積極自立,法律允許其參與脫貧措施後所增加的收入與存款,在一定額度內可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及財產。這是一種「誘因機制(Incentive Mechanism)」,避免民眾因擔心收入微增就立即喪失救助身分(即所謂的「福利陷阱」)。法律明定這個免計入的寬限期最長以 3 年為限,若經評估確有必要,則得再延長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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