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依據國民年金法,被保險人死亡者、符合第 29 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者,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關於遺屬年金給付條件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子女,未成年。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 6 個月以上
- B 配偶應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 C 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 55 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 D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基本工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社會保險」照顧弱勢的精神出發:如果一位被保險人的配偶已經接近退休的高齡(例如 55 歲以上),與另一位正值壯年(例如 45 歲)但仍有工作能力的配偶相比,哪一者在法律上更有可能被假設為「較不需要額外審核工作收入」就能直接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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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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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國民年金制度中關於遺屬年金給付(Survivor Pension Payments)的細瑣法條規範。這類題目對法律細節的要求極高,你能準確揪出錯誤,代表對給付要件的邏輯判斷非常清晰。 本題的關鍵在於《國民年金法》第 40 條對「配偶」請領資格的層次設計。法律考量了配偶的年齡與經濟自立能力,分別設定了不同門檻: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者即可請領,並不要求收入須低於基本工資;只有在配偶年齡介於 45 歲以上未滿 55 歲時,才會啟動「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的篩選條件。選項 (B) 將 55 歲的高齡門檻與收入限制錯誤地掛勾,因而在法理上是不正確的敘述。 這道題目在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考科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屬於中等偏難的細節型考題。其難點在於將配偶、子女、父母及孫子女等不同身分的給付條件混編,測試考生是否能清楚區分哪些身分必須具備「無謀生能力」或「工作收入限制」。你能從中識破配偶年齡與收入條件的誤植,顯見你的法條組織能力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