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6 題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不可用於下列何種用途?
- A 社會慈善事業
- B 教育文化事業
- C 投資營利事業
- D 國際人道救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民眾為了救災或教育目的捐出金錢時,他對於這筆資金的「安全性」與「即時性」會有什麼期待?如果受贈團體將這筆錢投入具備高度波動風險、且以賺取私利為目的的商業行為中,是否還符合當初捐款人的本意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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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質與勸募資金的嚴格限制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道題目的核心關鍵!這顯示你對於**《公益勸募條例》的精神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勸募活動所取得的財物,本質上是來自大眾的善意託付,屬於「社會資源」的高度公共財。因此,法律在規範用途時,必須確保每一分錢都直接或間接地回饋給社會公益,而非進入商業循環或承擔非必要的經濟風險。 根據我國《公益勸募條例》第 7 條的規定,勸募用途嚴格限定在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醫療衛生、體育、環境保護、國際人道救援等公益面向**。選項 (C) 的投資營利事業(Investment in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s)之所以被禁止,是因為投資行為涉及損益風險,極可能導致善款流失,且與勸募活動的「非營利」本質完全背道而馳,即便宣稱投資收益將用於慈善,法律上亦不允許將募得資產直接投入私人營利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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