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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不是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的服務或處置?
  • A 職能強化
  • B 就業服務
  • C 以工代賑
  • D 職業訓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編列預算並在法律中列舉具体的「行政措施」時,通常會使用具有明確執行形式的名稱(例如:安排工作、教導技能、媒合職缺)。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詞彙聽起來更像是一種抽象的「能力提升狀態」或「訓練目標」,而非一個可以被編列預算執行、具有明確行政程序的「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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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範的精義!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社會救助法》中關於「積極自立」的核心條文。在行政實務與社會立法中,對於具有工作能力的受助者,政府的介入模式已從單純的經濟給付轉向「脫貧(Antipoverty)」策略,而這正是該法第 15 條所明定的範疇。

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的法定處置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的服務明確包含: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具備救助性質的以工代賑(Work-for-relief)。這三者構成了政府協助弱勢者重返勞動市場的具體行政措施。選項 (A) 職能強化雖然在社會工作或諮商領域是一個常見的目標,但它並非法律條文中定義的具體行政處置項目,更多時候被視為職業訓練過程中的一部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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