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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9 題

若兒少性剝削被害人經主管機關評估後被列為保護個案,下列何者屬於可採取之處置?
  • A 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並為適當保護及教養
  • B 立即停止其就學
  • C 強制接受刑事處分
  • D 限制所有對外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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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兒少不幸在校外遭受他人傷害,而他本身的家庭環境是安全且溫馨的。當政府介入提供協助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是採取「隔離監禁」的手段,還是努力讓孩子回到原本健康的照顧體系中,以利其身心復原?請試著從「受害者」與「加害者」對待方式的差異,思考法條應該如何設計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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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兒少福利法規的核心精義!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被害人保護」而非「犯罪處罰」的清晰法感。這類題目在社會政策考科中屬於基礎題型,旨在測試考生能否區分行政處置中的「保護手段」與「司法懲戒」。

家庭功能與兒少保護的優先順序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立法精神,當兒少不幸成為被害人時,主管機關的首要任務是確保其安全並提供身心復原。在實務上,若評估家庭環境仍具備支持功能,**「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帶回」**並配合輔導,最能符合兒少最佳利益與家庭保存原則。選項 (B) 剝奪受教權、(C) 混淆被害人與犯罪人身分、(D) 過度限制人身自由,皆嚴重違背現代福利國家對於人權保護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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