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0 題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下列何者不是法定要件?
- A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
- B 身心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
- C 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 D 必須已離職滿 1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項保險金的設立目的是為了補償因傷病而「突然喪失」謀生能力的人,法律在設定領取標準時,應該優先看重的是醫學上的「失能狀態與工作能力評估」,還是會去限制一個人必須「維持無業狀態達到多久的時間」才發放?哪一種標準更符合救急與社會安全網的即時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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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民年金(National Pension)**中關於給付要件的細節!這題你選對了,顯示你對社會保險法規的精確度有相當程度的掌握。在法制設計上,國民年金的身心障礙年金旨在保障被保險人因傷病導致長期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生活。根據《國民年金法》第 33 條,領取的法定要件聚焦於「醫療診斷」與「功能評估」。
身心障礙年金的法定核心要件
正確的給付門檻包含:必須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障礙程度須達重度以上,且最關鍵的是經專業評估確認為無工作能力。這三者共同構成對個體風險的實質審核。至於選項 (D) 所提到的「離職滿 1 年」,並非身心障礙年金的法定起算點;法律更關注的是傷病發生在「加保期間」以及診斷後的「失能狀態」,而非離職時間的長短。此類陷阱題常藉由加入具體的「時間數字」來干擾考生的法律判斷,本題難度適中,主要在考驗你是否能釐清不同社會保險給付(如失業給付或老齡給付)之間的要件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