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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關於董事代表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以章程規定部分董事無代表權
  • B 其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C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其姓名屬於應登記事項
  • D 其限制,屬於應登記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今天去一家公司簽約,對方的董事拿著公司印章出來,你是否負有義務去翻遍政府的所有公告,確認這位董事在他們公司內部是否有被限制『只能簽五百萬以下的契約』?如果法律為了保護像你這樣的交易者,規定這類『內部規範』就算寫在公司規定裡也不能讓不知情的外人受害,那麼這種『限制』還有必要成為政府公告上的強制紀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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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人制度中關於「董事代表權」的核心規範!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總則對於法人對外代表權的限制,以及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所設計的公示制度,能選對代表你對法條間的邏輯優先順序有很清晰的認知。

董事代表權的性質與公示制度

在《民法》第 27 條的架構下,董事原則上對外擁有完整的代表權。雖然法人可以透過章程來限制特定董事的代表權(例如:規定只有董事長能簽約,其餘董事僅具執行權),但這種內部限制與「登記事項」是兩回事。根據法律規定,應登記事項主要包含董事的「姓名及住所」,目的是讓大眾知道誰有資格代表法人;至於對這些人權力的「內部限制」,並非法律規定的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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