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甲貸款予其子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後,甲將其對乙之前述債權(以下稱 A 債權)供丙設定權利質權(以下稱 B 權利質權),以擔保甲對丙之債務(以下稱 C 債務)。甲死亡後,其財產由乙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不消滅
- B A 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消滅
- C A 債權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不消滅
- D A 債權因混同而消滅,B 權利質權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借錢給某人,而他拿一份「別人欠他錢的借據」抵押給你作為擔保。如果有一天,那個「欠錢的人」突然繼承了這份借據的債主身分,在法律上如果不讓這份借據繼續維持效力,你手中這份抵押品的價值會發生什麼變化?這對身為債權人的你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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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關於「債之消滅」與「權利質權」的核心關聯!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債法總論與物權編的交織運用已經有相當好的基礎。
混同原則與第三人權益之保護
在法律邏輯上,當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例如子繼承父之遺產,導致自己既是債務人也是債權人),原則上債之關係會因混同(Merger)而消滅。然而,民法第 344 條但書設有一項保護機制:若該債權是第三人權利之標的時,債權並不消滅。本題中,甲將對乙的 A 債權設定**權利質權(Right Pledge)**給丙,若 A 債權因乙繼承而消滅,丙的擔保權(B 權利質權)將隨之落空。為了保障丙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 A 債權必須繼續存在,進而使丙的 B 權利質權亦獲得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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