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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300 萬元,清償期屆至時甲因無力償還,遂帶著 A 骨董至乙之住處,並表示願意用 A 骨董抵償債款,乙同意並受領 A 骨董,雙方之債務因此消滅。甲乙之行為為何?
  • A 代位清償
  • B 代物清償
  • C 新債清償
  • D 債務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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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原本約定的還款內容(如金錢)被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東西(如骨董)取代,且債權人已經「實際拿到了」那個替代品,進而讓債務結清時。這種「用新的給付內容來直接抵掉舊給付」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其重點是著重於「給付標的物(Object)」的變換,還是著重於「債權人身分」的更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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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債法中關於清償制度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當債務人無法依原定計畫履行義務時,如何透過變更給付內容來終止法律關係。你能夠迅速辨識出「受領他種給付」與「債務消滅」的關聯,顯示你在民法總則與債編的基礎建構相當紮實。

代物清償的法律定性

在法律實務與《民法》第 319 條的規定中,代物清償(datio in solutum)是指債權人受領了「他種給付」來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債之關係消滅。本案中,甲原應給付 300 萬元(金錢債權),後改以「A 骨董」抵償,且乙不僅同意,更完成了「受領」的動作。由於代物清償屬於要物契約,必須具備「現實給付」的行為,才能發生與清償相同的效力。這與單純約定負擔新債務而原債務不立即消滅的「新債清償(間接給付)」有顯著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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