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下列有關「要約」及「承諾」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約人得於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要約之拘束
- B 承諾之通知,不得撤回
- C 擴張原要約之承諾,視為新要約
- D 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發出了一份表達心意的通知,但在這份通知真正送到對方手上、讓對方產生心理預期之前,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要求發信人「絕對不能反悔」?如果發信人能用更快的速度攔截那份通知,你覺得這段關係(契約)應該算成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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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邏輯中的關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will)的生效與撤回機制,這是契約法中最基礎也最容易混淆的環節。你能準確選出 (B),代表你對於《民法》總則與債編的銜接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意思表示的效力與撤回機制
依據《民法》第 95 條之原則,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如書信、電子郵件)是在「達到」相對人時才發生效力。為了保護表意人的撤回權,只要撤回的通知是在原通知「到達前」或「同時到達」,該意思表示就不生效力。因此,承諾的通知在送達對方前是可以撤回的,選項 (B) 斷言「不得撤回」顯然與法律明文相左。至於其他選項,如 (A) 的「不受拘束聲明」屬於意思實現前的排除(§154 I 但書),以及 (C) 的「變更要約視為新要約」(§160 II)與 (D) 的「要約之引誘」(§154 II),均為保障交易安全之正確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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