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乙共同承租丙之 A 套房,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 元,約定甲與乙分別負擔全部租金之給付義務。某日,因甲、乙兩人下廚用火不慎,失火造成 A 套房半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A 套房之租金 15,000 元,係屬不可分債務
  • B 若證明甲、乙烹煮不慎失火有重大過失者,甲、乙連帶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若甲、乙就 A 套房存餘部分無法達租賃之目的時,甲如單獨終止租賃契約,該終止對乙亦生效力
  • D 甲若賠償丙之 A 套房火災損害 200 萬元後,如無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甲得向乙請求償還 1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共同簽署了一份租賃契約,並共同享有這間房屋的使用權時,如果法律允許其中一人在另一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就把整份契約「消滅」掉,這對契約的穩定性以及另一位承租人的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判斷出本題的核心盲點。這道題綜合了連帶債務、失火責任與契約終止權,層次豐富,具有不錯的鑑別度,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十分扎實。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民法的「終止權不可分原則」。依據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第2項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時,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必須**「由其全體」「向其全體」**為之。因此,共同承租人甲不能單獨終止租賃契約,其單獨終止不生合法效力,當然也不會對乙發生效力。 順帶一提,選項 (B) 涉及失火責任。依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時,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必須證明甲、乙有重大過失才需負責。保持這份清晰的邏輯,學習民法一定能更加得心應手!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法律行為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