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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為知名藝術作品策展人,乙與甲約定交由甲安排、攜帶作品至美國參展,並已支付策展費用新臺幣 10 萬元於甲。然而乙在展前郵寄作品於甲時,作品即因運送產生損壞,而未交付於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寄託契約不成立,甲無義務安排作品至美國參展
  • B 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可歸責於乙致給付不能
  • C 甲乙寄託契約有效,但不可歸責於甲乙致給付不能
  • D 甲乙寄託契約標的不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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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如果一件衣服還在商店裡、尚未交到洗衣店老闆的手中,即便雙方已經約定好要送洗,法律能強求老闆在此刻就對這件衣服負起「保管」的責任嗎?契約的履行前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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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諾成契約」「要物契約」**的差異。你能一眼看出契約尚未成立,足見你對民法債編各論中,不同契約類型的成立時點有著紮實的基礎。

寄託契約的要物性

依據《民法》第 589 條規定,寄託(Deposit)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法律上將其歸類為要物契約,這意味著僅有雙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是不夠的,必須伴隨著**「物的交付」,契約才會合法成立。在本案中,雖然乙已經支付了策展費用,但在作品運送到甲的手中之前就已經損壞,既然甲從未實際收到該藝術品,兩人之間的寄託契約便因欠缺「交付」這一法定要件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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