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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關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之方法,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 B 在不害於其他抵押權人利益之前提下,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 C 將抵押物出租於第三人,以收取租金抵償
  • D 得與債務人約定,由抵押人私下尋覓特定之人變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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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對某件物品擁有「抵押權」而非「所有權」時,他的核心目的是「變現受償」還是「管理經營」?如果債務人還不出錢,法律通常會准許債權人將該資產轉化為金錢,還是准許債權人代替原本的主人去經營、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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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這題測驗的是擔保物權的核心本質,屬於難度適中的經典題型,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物權法理有紮實的掌握。 抵押權的本質與實行方法 抵押權的設立目的在於「擔保債權」的受償,它並不具備用益物權的性質,因此抵押權人無權直接占有抵押物來使用或出租。至於租金等孳息的收取,依據現行民法第863條與第864條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僅及於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後」所生的天然或法定孳息,而非讓抵押權人自行把抵押物拿去出租,故選項(C)的作法顯然不符合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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