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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向乙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以自有之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嗣後甲與丙訂立租賃契約,將 A 地出租於丙。甲於債務清償期屆至時,無力清償借款,乙聲請法院拍賣 A 地,但因有租賃關係存在,致無人應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 B 法院應曉諭乙將拍賣之聲請撤回
  • C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乙之拍賣聲請
  • D 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乙之拍賣聲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債權人在評估擔保品的價值並決定借錢給對方時,他是基於當時土地的「淨值」來判斷的。如果事後債務人可以任意增加土地上的負擔(例如長期租約)來讓這塊土地變得沒人想買,這會對原本的貸款保障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先發生的擔保權利」,還是「後發生的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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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物權法中權利競合的核心觀念。

抵押權與租賃關係的先後效力

本題的關鍵在於權利成立的「先後順序」。依據《民法》第 866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雖仍可將不動產出租,但後成立的租賃關係「不得影響」在先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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