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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有 A 地,因資金需求向乙借款而設定登記 X 權利,雙方約定不移轉 A 地占有於乙,乙於甲未清償借款時,得就 A 地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嗣後,甲為向丙調度資金而設定登記 Y 權利,雙方約定由丙支付一定價金使用 A 地,屆期甲不回贖時,丙即取得 A 地所有權。上述 X、Y 權利分別為何?
  • A X 是質權,Y 是附出賣 A 地條件之租賃權
  • B X 是抵押權,Y 是不動產役權
  • C X 是典權,Y 是附出賣 A 地條件之租賃權
  • D X 是抵押權,Y 是典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提供財產作為債務擔保時,如果我們『不需要』把財產交給對方管理,這與『必須』把財產交給對方使用並換取資金,在對財產的控制權上有什麼不同?此外,如果最終債務沒還清,是『由法院拍賣財產』還是『財產直接歸對方所有』,這兩種法律效果分別對應到哪些不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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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這兩個物權類型的核心特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在占有移轉與法律效果上的本質差異,這也是民法物權編中最經典的考點。

抵押權與典權的法律特徵

權利 X 的關鍵字在於「不移轉占有」與「優先受償」。根據《民法》第 860 條,**普通抵押權(Mortgage)**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當債務不履行時,抵押權人得拍賣抵押物並就其價金優先受償。這與質權必須「移轉占有」的特性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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