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係 A 地之所有人,關於所有權之權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 B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仍然可以再為丙設定典權
- C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地上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
- D 甲就 A 地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後,可再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有一間唯一的套房,並且已經把鑰匙交給房客入住,在合約期間內,你是否還能將「同一個空間」的實際居住權再交給另一個人?若換成是把這間套房的「市場價值」當作擔保去跟多家銀行借錢,這兩種情況在「物理上的使用」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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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物權法中「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權能差異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非常經典,主要考驗考生對物權本質的深度認識。
用益物權的排他與相容性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物權的排他性(Exclusivity)。普通地上權(Superficies)與典權(Dian)皆屬於用益物權(Usufructuary right),其本質是為了「佔有、使用、收益」標的物。既然兩者都要求對土地有實體上的支配與排他性佔有,在物理上與法律邏輯上,同一個範圍內便無法同時並存兩個性質互相衝突的用益權。相對地,普通抵押權(Mortgage)屬於擔保物權(Security interest),並不以佔有標的物為前提,因此抵押權與抵押權之間(如選項 A)、或抵押權與用益物權之間(如選項 C、D),只要優先順位明確,法律上都是容許併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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