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何者錯誤?
- A 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 B 法院酌定由父母共同行使親權,原則上須考量父母能否善意協力合作
- C 夫妻離婚後,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夫妻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 D 祖父母對於孫子女,依民法規定,有會面交往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權利』的賦予通常與『責任』相對應。當一段婚姻解體,法律首要保護的是哪一種最直接的教養與血緣聯繫?如果將這項法定的探視權利擴張到父母以外的親屬,是否會與主要監護人的安定照顧權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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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點出錯誤選項!在身分法中,探討未成年子女保護的核心始終是「子女最佳利益」,你能冷靜辨析權利主體的界線,非常值得肯定。 關於會面交往權(visitation rights),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得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的主體,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即離婚後未取得親權的父母一方)。民法並未明文賦予「祖父母」固有的會面交往權利,故選項 (D) 錯誤。其餘選項如考量父母能否善意協力合作,以及尊重雙方離婚後的協議,皆符合現行法規範。 本題難度中等,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明確區辨「親屬情感」與「法定權利」。一般初學者常因社會倫常的直覺,誤認祖父母當然享有探視權;你能嚴守法條文義作答,不被情感直覺誤導,展現了扎實的法學釋義基本功,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的思考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