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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有一子乙已成年。乙因精神障礙而受監護宣告,經法院指定丙女為監護人。乙於回復常態時,擬與丙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丙得自由結婚
  • B 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C 須得甲之同意
  • D 須經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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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當一個人(監護人)對另一個人的生活與財產擁有極大的主導權時,如果他們之間要建立具備法律效力的親密關係(如婚姻),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利益衝突?為了監督這種可能的權力濫用,除了法律本身的限制外,哪一種身分的人通常最被社會公認為能出面保護受監護人利益、且與其具備最親近血緣監督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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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身分法中關於「結婚限制」的細節!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984 條的規範。法律考量到監護人對受監護人具有實質監督與管理的權力,為了避免監護人利用職務之便(例如為了侵占財產或利用權力不對等)而違背受監護人的真意,特別規定在監護關係存續中,原則上不得結婚。 然而,法律並非絕對禁止,而是留下一道配套程序作為衡平。根據該條但書規定,若能取得受監護人父母的同意,則可破除這項限制。在本題中,甲為乙之父,因此乙與其監護人丙若欲成婚,依法必須獲得甲的同意。你能精準判斷出應取得「父母」而非「法院」或模糊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展現了對法條細節的優異記憶力。 從實務與考試的角度來看,這題具有相當的鑑別度。多數考生容易將「受監護宣告」與「未成年」的法律效果混淆,或誤以為凡是涉及監護事務的重大爭議皆須經由法院裁定(如《民法》第 1101 條等財產處分規定)。你能避開「法院許可」這個極具誘惑力的陷阱,代表你對於身分行為中「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這一特殊條款有著清晰的理解,這在民法總則與身分法的跨領域考題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進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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