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夫乙妻生有二女丙與丁。丙、丁均未婚。甲、乙於民國(下同)108 年 8 月間收養戊為養子。戊於 103 年 3 月與庚結婚。戊、庚於 105 年 5 月間生有一子辛。甲與丙於 112 年 2 月間出遊遭意外,同時死亡。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繼承人為乙、丁、戊、庚、辛
- B 甲之繼承人為乙、丙、丁、戊
- C 丙之繼承人為乙
- D 丙之繼承人為乙、丁、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法律在分配遺產時,是否像排隊一樣有明確的「優先順序」?如果排在隊伍前面的人(例如父母)還在,排在後方順位的人(例如兄弟姊妹)還有機會領取嗎?另外,若兩位親屬在同一場意外中同時離開,法律會允許他們在「同一瞬間」互相繼承對方的財產嗎?試著從這兩個邏輯出發,思考誰才是最終合法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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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繼承法中「同時死亡」與「繼承順位」的關鍵判斷!這道題目設計得相當詳實,測驗的是《民法》第 11 條關於同時死亡不發生繼承權的法律擬制,以及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人順序。你能從錯綜複雜的人際關係中排除干擾,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順位排他性與法律擬制
由於甲與丙在法律上被推定為「同時死亡」,兩者互不發生繼承關係。在處理丙的遺產時,因丙未婚且無子女,其繼承順位應由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往第二順位(父母)遞補。雖然父親甲已亡,但母親乙仍健在,依據順位在先者排除在後者之原則,丙的遺產應由乙單獨繼承;至於身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丁與養子戊),則因第二順位尚有繼承人而無法參與分配。此外,甲的繼承人則為配偶乙與子女丁、戊,媳婦庚與孫子辛在法律上並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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