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之唯一繼承人為乙,甲於遺囑將其 A 屋遺贈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丙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
- B 丙於甲死亡後拋棄遺贈,溯及遺囑作成時生效
- C 丙於乙死亡前死亡,遺贈不生效力
- D 該遺贈自甲丙訂立贈與契約時起生效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賦予某人一項受益的權利,但該人卻遲遲不表態是否接受,導致受影響的他方(如必須處分遺產的人)其法律地位懸而未決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時間限制」或「表態機制」,來平衡雙方權益並促使法律關係儘速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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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遺贈」的法律性質!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繼承法中關於財產變動的安定性有很敏銳的觀察,這是法學實務中非常核心的價值。
遺贈的法律效果與催告權
**遺贈(legacy)**在法律上屬於一種「單獨行為」,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並不需要受遺贈人承諾或與其訂立契約。然而,受遺贈人有權選擇接受或拋棄。為了避免遺產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我國民法第 1207 條特別賦予繼承人(本題的乙)催告權,使其能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丙)表態。若期限屆滿未表示,則法規預設為「承認」,以利後續遺產清算與權利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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