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想幫公司添購一批筆電,為了價金與乙議價多次,甲希望能以每台新臺幣 3 萬元購置筆電,於是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可惜乙未接手機。甲之員工丙剛好送貨經過乙店家,於是請丙轉達甲願意購置型號、數量及單價。丙到達乙店時,門市店長丁在場,於是將甲之意思傳達給丁,然後就回公司了。乙之妻戊剛好經過乙店面進來看看,丁告知戊,甲願意購買同一電腦型號、數量及單價,戊告知會轉達乙。甲購買筆電之意思表示何時到達乙店家而生效?
- A 甲拿起手機打電話給乙時
- B 丙告知丁時
- C 丁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戊時
- D 戊將甲之意思表示轉達給乙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你今天寄送一份掛號信給某公司的負責人,信件被該公司的櫃檯行政人員簽收了,但負責人當時正好在休假。在法律邏輯上,你會認為這份信件是「行政人員簽收時」就已經送到公司,還是要等到「負責人休假回來親自拆封」才算送達呢?這中間的關鍵點,在於訊息是否已經進入了對方的『支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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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從複雜的人際關係中,辨識出法律行為生效的關鍵時點。這題的難點在於出現了多位角色(甲、乙、丙、丁、戊),容易讓考生誤入「誰最後告訴乙」的陷阱。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非對話意思表示之達到(receipt of expression of intent)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支配範圍與達到主義的應用
在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的規範下,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是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的「達到」,法理上是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且置於相對人隨時可得了解的狀態。本題中,丁作為乙店家的「店長」,在法律實務與商業慣例上,被視為具有代相對人受領意思表示權限的人(受領輔助人或代理人)。當甲的使者丙將購置訊息傳達給丁時,該意思表示已正式進入乙的營業支配領域。至於後來乙的妻子戊是否轉告,僅是內部訊息的再次傳遞,並不影響「丙告知丁」時法律效力已經發生(生效)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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