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經由線上購物平臺向乙電商購買筆記型電腦一台,收到電腦後,發現無法開機,遂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乙解除契約,但郵差送達時,因乙無人在家,遂製作掛號通知單置於乙信箱,載明乙得於二週內持單及印章赴郵局領件。甲之解除契約意思表示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故意不開門領取重要信件,導致訊息一直留存在他可以取得的地方,從法律公平性的角度思考,我們應該要求寄件者「必須親手交到對方手上」才算成功,還是只要「確保對方隨時能取得」就足夠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民法中關於「意思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效力發生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非對話意思表示何時生效的判斷。依據《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規定,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在法理上,我們採取的並非「了解主義」(不需要對方真的讀過),而是**「達到主義」**。

支配範圍與達到之判定

所謂「達到」,是指意思表示已進入相對人的支配範圍(sphere of control),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的狀態。在本案中,雖然郵差送達時乙不在家,但將「掛號通知單」置於信箱,法律上即認定該信件已進入乙的可支配範圍,因為乙隨時可以憑單去郵局領取。即便乙尚未拆封或尚未去郵局領取,該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仍已合法生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關係與法律行為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