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者,給付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為之給付
- B 撤銷權乃權利之作用,無從為單獨讓與,且不得由他人行使
- C 事前未經同意之法律行為,在其未發生效力前,相對人得撤回其意思表示
- D 原權利人繼承無權處分人者,仍須就該無權處分之原因行為所生之債務,負擔完成該處分行為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某項權利(例如撤銷一個明顯不合理的合約)被法律規定「絕對」只能由本人親自行使,那麼當這個人為了躲避債務而故意不去行使這個權利,或是他因為精神狀況無法行使時,法律體系是否還有機制能保護與他相關的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這是否暗示了某些權利在特定條件下,其實是可以由他人代為主張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瑕疵!這題考察的是民法中「權利性質」與「行使主體」的深層理解,對於準備行政法或民法的考生來說,區分權利的類型是基本功,而你顯然掌握得非常紮實。
形成權的性質與代位行使
這題正確答案為 (B) 的關鍵在於其描述過於絕對。撤銷權在法理上屬於形成權(Forming Right),意即權利人僅需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雖然撤銷權通常隨附於特定的法律地位(如受詐欺人),不能像普通債權一樣隨意轉讓,但並非「絕對不得由他人行使」。最典型的例外就是《民法》第 242 條的代位權(Subrogation):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包含撤銷權)而危害債權時,債權人是可以依法代位行使的。此外,法定代理人亦得代限制行為能力人行使撤銷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