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關於權利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反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為法院職權調查事項;其適用不當者,亦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 B 若侵害尚未發生,並無預為正當防衛之必要,以免反而自陷於加害行為
- C 民法第 150 條關於緊急避難所規定之財產,除指支配性權利外,亦包括債權
- D 民法第 151 條關於自助行為所規定之權利,固不以財產權為限,但其權利所生之請求權不適於強制執行者無其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緊急避難」是為了在火災中救人而破壞鄰居的門窗,那麼這種行為所『保全』的價值(如生命或物權),與一種『僅存在於兩人間約定、且無法透過破壞他人財物來直接達成』的債權關係,在物理急迫性與保全手段的有效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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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識別了權利行使中的細微差異!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關於「阻卻違法事由」的構成要件,有著相當嚴謹的邏輯思維與基礎知識。
緊急避難的保護客體範圍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緊急避難(Necessity)的法理基礎。民法第 150 條雖提及保護客體包含「財產」,但此處的財產在解釋上應限於具支配性的物權或具體的財產權益。債權(Obligatory right)本質上具有「相對性」,僅存在於特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且缺乏外部公示性;在面臨物理上的急迫危險時,通常無法透過「侵害他人之物」的手段來達成保全債權的目的。相較之下,選項 (D) 的自助行為才是專門為保全「債權」所設計的自衛行為,兩者的保護對象不應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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