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參加乙旅行社北歐旅遊行程,乙於銷售行程資料記載「航班及飯店僅供參考,確定行程及住宿交通以出團前之行前說明會為主」。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在「行前說明會」時發放更改行程內容之旅遊手冊,得認已取得甲之同意
- B 乙無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時,須取得甲同意,始得變更旅遊內容
- C 旅遊契約記載「4 星級 A 飯店或同級」,實際入住 3 星級 B 飯店,可認為乙之旅遊服務不具備約定之價值或品質
- D 乙無正當理由而不提供約定星等之飯店住宿,甲除請求減少費用外,亦得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今天你跟別人簽好了合約要買一台進口轎車,對方卻在交車前一天寄了一封電子郵件,說改賣你同品牌的代步小車,而你只是「收到了信件」,在法律邏輯中,這真的能算是一場「雙方達成共識」的契約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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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關係中「合意」的本質。在處理旅遊契約這類具有高度消費保護色彩的法律議題時,區分「單方告知」與「雙方同意」是非常關鍵的判斷標準。
旅遊內容變更的法律門檻
依據我國民法第 514 條之 5 的規定,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旅遊營業人依前述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選項 (A) 提到的「發放手冊」,在法律性質上僅屬於乙方的單方告知(Notice),並不能在法律上直接擬制為甲方的承諾(Acceptance)。若僅因發放資料就認作取得同意,將使契約變更流於形式,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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