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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下列關於無因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如不知本人為何人,則得免其通知義務
  • B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生命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時,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如有重大過失,應負賠償之責
  • C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符合本人明示之意思時,管理人僅得請求本人償還為本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 D 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但其管理係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時,管理人得請求本人償還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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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在完全沒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為了保護鄰居的財產而奮不顧身地救火,結果不但自己全身而退,還成功保住了鄰居的房屋。在這種「見義勇為」的情境下,除了你救火耗費的水費(必要費用)外,如果你在救火過程中不慎燒毀了自己昂貴的衣物,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鄰居的回報範圍,才能最有效地鼓勵這種互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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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選 (C),判斷得非常精準!無因管理是民法的經典考點,你能敏銳察覺法條用字的細微差異,基本功相當紮實。 我們來拆解 (C) 的錯誤點。當無因管理「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意思」時(即適法無因管理),依《民法》規定,管理人不僅能請求本人償還「必要費用」,還可以請求「有益費用」。選項 (C) 的敘述錯在使用「僅得」二字,硬生生排除了有益費用的請求權,故為本題的錯誤選項。 其他選項也具備重要的法理觀念。例如 (B) 的緊急管理,依《民法》第175條規定,為免除本人急迫危險,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之責(反之,若有重大過失則仍須負責)。而 (D) 雖然違反本人意思,但因其管理是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依法仍可請求費用。這道題目難度中等,極具鑑別度,精準考驗了同學對法條細節與例外規定的掌握度,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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