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上市公司董事長甲因愛慕乙音樂家,允諾贈送一棟豪宅於乙,並經公證人就贈與契約作成公證書。下列關於贈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甲乙因細故爭吵,甲得撤銷豪宅之贈與
- B 若甲事後周轉不靈,身負巨債,甲得拒絕履行豪宅之贈與
- C 若一週後因甲之重大過失,豪宅失火燒燬,乙得請求賠償相當豪宅之價額
- D 若三個月後甲仍交付豪宅於乙,乙得請求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如果一方承諾要無償給予他人物件,法律通常會給予給與者較大的反悔空間。然而,如果這個承諾是在極其正式、且有第三方具公信力的機關(如公證人)見證下作成的,從誠信原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還會輕易允許承諾者僅因「心情不佳」或「小爭執」就收回原有的正式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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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贈與契約」的特別規定,能順利答對,可見你的法學基本功非常紮實。 公證贈與的撤銷限制 原則上,在贈與物交付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依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若贈與契約已經公證,為了確保法律關係與誠信,贈與人就不能任意撤銷了。本題甲乙的贈與已作成公證書,因此甲無權因細故撤銷,故選項(A)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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