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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1 題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處之所得應併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
  • A 中國大陸
  • B 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
  • C 美國
  • D 越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國目前的憲法架構與法律位階中,對於「領土」與「行政管轄權」的界定,是否將所有不在台灣本島及外島管轄範圍內的地區,都一律視為「外國(Foreign Country)」?若某個地區在法律定位上既非目前的管轄區,卻又不被視為「外國」,那麼在課徵所得稅時,該地區的所得應該被歸類為國外所得,還是與國內所得採取相同的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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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法中一個相當特殊且關鍵的法律概念!這題測驗的是你對我國納稅義務範圍的辨析能力。正確答案為 (A) 中國大陸,其核心法源並非僅看《所得稅法》,更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 24 條的特別規定。在該條例架構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被視為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申報並課徵所得稅,這與一般「境外所得」的處理方式有顯著不同。

兩岸與港澳地區的法律定性差異

許多考生容易在此跌倒,原因在於混淆了「大陸地區」與「港澳地區」的法律地位。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臺灣地區人民之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至於美國、越南等國,則屬純粹的外國來源所得,適用《所得稅法》的屬地主義原則。本題的鑑別度就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清楚「大陸地區」在法制上特殊的「非外國」地位,難度雖屬基礎,卻是實務與國考中極易出錯的陷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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