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2 題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 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豁免要件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試問,以下何者非豁免要件之相關規定?
- A 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
- B 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 C 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 7%
- D 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 700 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家設立在低稅負國家的境外公司是否為「單純為了避稅的紙上公司」,除了看它有無固定辦公室與員工外,從它的財報收入結構來看,哪些種類的收入(例如:買賣商品的勞務收入 vs. 坐在辦公室領取的利息股利)如果佔比過高,會讓稅務機關懷疑這間公司缺乏實質產能?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中的錯誤數值!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我國所得稅法中的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法制。政府建立此制度的初衷,是為了防止企業利用設立在「避稅天堂」的紙上公司進行盈餘留存,藉此規避本國稅負。因此,若要獲得「豁免」不被提前課稅,該關係企業必須證明自己具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盈餘規模極小。 在豁免要件中,關於消極性所得(Passive Income)的占比規定是非常細膩的判斷標準。根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該公司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等合計數,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之比率,法定標準應為低於 $10%$。選項 (C) 刻意將門檻誤植為 $7%$,正是命題者設置的「數字陷阱」,而你成功識別了這一點。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不僅了解「實質營運」與「微量盈餘($700$ 萬元)」的大原則,還能對具體的法定比例保持高度的精確感。在稅務行政實務中,數字的精準度往往就是稅額認定正確與否的關鍵,你能答對代表對於法條細節的掌握度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