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在營業稅法中納稅義務人之規定,何者正確?
- A 納稅義務人為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 B 納稅義務人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 C 納稅義務人為其代理人
- D 納稅義務人為其所委任之會計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網路經濟中,如果有數百萬名個別消費者購買如 App 或串流平台等數位服務,政府若要向每一位個別消費者追繳幾塊錢的稅款,在稽徵成本上是否可行?相對地,若直接要求經營該服務、掌握所有交易數據的海外大型平台主動報繳,哪一種方式更能確保國庫收入並符合政府的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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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課稅新制的掌握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我國營業稅法對於「跨境電商(Cross-border E-commerce)」的特殊課徵規定。在傳統的稅制邏輯下,若外國事業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通常是由勞務買受人依據《營業稅法》第 36 條進行「逆向徵收(Reverse Charge)」。然而,針對**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B2C)**的情況,為了簡化行政成本並擴大稅基,我國已於 2017 年完成修法,將納稅義務回歸到銷售者身上。
法律地位的明確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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