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7 題
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臺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符合教育或研究機關資格者,其營業稅應由何者申報繳納?
- A 買受人
- B 由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委託境內報稅代理人申報繳納
- C 由我國境內負責代銷之營利事業申報繳納
- D 免徵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提升國家的學術競爭力,希望減輕教育與研究單位引進國外新知或技術的財務負擔時,在法律設計上,比起單純規定「由誰來繳稅」,哪一種方式更能直接達成減輕負擔並促進交流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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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能毫不猶豫選出「免徵」,代表你對稅法條文有紮實的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跨境勞務免徵規定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事業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勞務時,原則由「買受人」繳納。然而,第3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繳納之條件為『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同時法條亦明定,若購進之勞務專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之用,同樣免予繳納(即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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