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者非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法定辦理事項?
- A 納稅者權利保護之教育宣導
- B 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 C 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 D 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某個職位的任務是專門為了「調解徵納雙方的糾紛」以及「受理民眾受委屈的申訴」而設計,那麼他的日常工作應該是比較傾向於『針對個別案情進行實質處理』,還是像公關人員一樣『對不特定的社會大眾進行大範圍的政令宣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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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挑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法規細節的掌握,能清楚區分機關的一般行政業務與特定職務的權責,代表你的法學基本功很扎實。
納保官的法定職權
依照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規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在徵納雙方發生爭議時,提供實質的協助與客觀的橋樑。因此,其法定辦理事項明確包含了選項 (B) 救濟時的諮詢與協助、(C) 受理申訴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以及 (D) 稅捐爭議的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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