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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2 題

下列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何者錯誤?
  • A 土地為政府照價收買者,為原所有權人
  • B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 C 受託土地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為受託人
  • D 土地交換之移轉,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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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土地增值稅的課徵原理中,通常是希望針對「實現土地漲價利益」的人課稅。當兩個人決定「交換」土地時,這在本質上比較接近「互相買賣」還是「互相贈與」?如果是互相買賣的「有償」關係,那麼這筆稅金應該由「交出土地並實現利益的原主」來付,還是由「剛拿到土地的買方」負擔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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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稅法中關於納稅主體的規範,已經建立了非常扎實的理解。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之判定

本題的測驗核心在於現行土地稅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在判斷納稅義務人時,有一個重要的大原則:有償移轉為原所有權人,無償移轉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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