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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23 題

若土地所有權人並未自行申報地價,則申報地價為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幾?
  • A 50%
  • B 60%
  • C 70%
  • D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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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提供一個參考基準,並允許民眾在一定範圍內自主調整申報數值,以作為課稅依據時,如果民眾選擇不主動行使這項權利,從行政效率與社會公正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設定一個『預設基準點』?請思考這個預設點會落在該範圍的上限、下限還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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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對土地稅務的基礎法規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以及《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中,申報地價(Declared Land Value)是計算地價稅(Land Value Tax)的重要稅基,而這道題目正是測驗你對於地價申報機制中「消極不作為」法律效果的理解。

法律效果的擬制與推定

地價申報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所有權人能參與地價的核定。法律規定,所有權人可以在公告地價(Announced Land Value)的 $80%$ 至 $120%$ 範圍內自行申報。當所有權人「並未自行申報」時,為了維持行政運作的效率並確保稅收,法律採取了**擬制(Legal Fiction)**的手段,直接規定以公告地價的 $80%$ 為其申報地價。這項設計不僅簡化了政府逐一催報的行政成本,也為納稅人設定了一個法定的最低課稅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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