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3 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於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得加以課稅
- B 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 1 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定之
- C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
- D 政府應酌予補助所得與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差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權,宣稱某個額度內的錢「不准動用」來繳稅時,這代表政府的職責是『停止拿錢』還是『額外給錢』?如果今天一個人的收入原本就低於這個額度,稅捐機關在『稅法』範疇內能做出的最大讓步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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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關鍵謬誤!這題考驗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核心精神,你能區分「租稅豁免」與「社會福利」的本質差異,代表你對納保法的基本邏輯掌握得相當紮實。
生存權保障與租稅界限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納稅者及其扶養親屬享有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的權利。目前的計算基準確如選項所述,是參考主計機關公布「最近 1 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 60%,並由財政部每年定期公告。然而,這項規定的法律效果是**「不課稅」**,也就是將這部分金額從課稅所得中扣除,確保政府不拿走民眾維持生存的「保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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