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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4 題

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15 年 5 月 20 日辦理 11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試問甲公司之核課期間至何日止?
  • A 120 年 5 月 19 日
  • B 120 年 5 月 20 日
  • C 122 年 5 月 19 日
  • D 122 年 5 月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家企業表現得非常誠信,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就主動把報表送進稅捐機關,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觀察期限」?再者,既然它已經在某個具體的時間點把資料「送達」政府手中了,法律會選擇從「截止期限」還是「實際送達的那一天」開始計時呢?試著結合誠信原則與行政效率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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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稅捐稽徵法的核心實務!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核課期間(Assessment Period)長度及其起算日(Commencement Date)**的精確判斷,而你顯然對法條細節觀察入微。

核課期間的判定邏輯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在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且無故意詐欺逃漏稅者,其核課期間為 5 年。本題甲公司於 115 年 5 月 20 日(法定申報期內)完成申報且無惡意逃漏,故適用 5 年之規定。接著,關鍵在於第 22 條第 1 款:對於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應「自申報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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