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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司法行政] 刑法

第 9 題

獲假釋出獄之無期徒刑受刑人甲,在假釋期間故意更犯他罪,受3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被撤銷假釋,並執行原無期徒刑。其後,甲有悛悔實據,請問於執行多久期間後,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再許假釋出獄?
  • A 甲不得再假釋出獄
  • C 15年
  • B 10年
  • D 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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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現行《刑法》第78條之1針對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再假釋規定:立法者為了符合比例原則,不再採取單一的執行年限,而是依照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所受宣告有期徒刑的長短」分成三個級距。題目中甲受「3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屬於中間級距(1年以上未滿5年),這對應到的執行期間會是哪一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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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之再假釋分級制度

依據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之1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並與假釋期間更犯之罪併執行之。同條第2項**為符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除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針對有悛悔實據者,依再犯情節輕重設有分級再報請假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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