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下列有關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敘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何者錯誤?
- A 違警罰法因違反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遭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 B 司法院大法官自釋字第 396 號解釋開始,逐步將正當法律程序概念擴及到公務員懲戒程序等其他領域中
- C 檢肅流氓條例曾經多次被司法院大法官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為由,宣告部分條文違憲
- D 司法院大法官將正當法律程序概念適用在稅捐稽徵、都市更新等行政程序中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經過「法院審判」,就直接對人民執行身體自由的限制(如關押)時,這主要是挑戰了憲法中對於『處分程序與決定主體』的權限規定,還是挑戰了『法條規範內容本身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的層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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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在法學知識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測驗了你對於「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在不同釋憲階段與定性上的細微辨析。
正當法律程序的多元擴張
司法院大法官在法治國原則下,將正當法律程序分為「程序面」與「實質面」。選項 (B)、(C)、(D) 正確反映了大法官的實務發展:自釋字第 384 號確立正當程序原則後,逐步將其應用範圍擴張至公務員懲戒(如釋字第 396 號)、流氓感訓程序,以及與人民權利息息相關的稅捐稽徵、都市更新等行政處分。這代表正當程序不再侷限於刑事訴訟,而是貫穿整個公權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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