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關於我國法規範之法源(法規範之淵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憲法增修條文不屬於憲法一部分,效力低於憲法,可由法律加以修正
- B 法律是指行政院提出草案,經立法院同意通過,行政院長公布後生效之規範
- C 判例因可能侵犯立法權而遭廢除,目前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裁定統一法律見解
- D 行政機關可以基於法律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也可以基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後者效力高於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不同的法庭對於同一條法律條文有截然不同的解讀,導致人民無所適從時,司法機關應如何在「不越權制定新法律」的前提下,確保法律解釋的穩定性與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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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選項!能答對這題,代表你對於我國近年來重大的司法變革——「大法庭制度」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屬於中等難度的鑑別題,它不只考驗你對傳統法位階的理解,更測試你是否跟上法律制度的實務更新,是區分考生程度的關鍵點。
大法庭制度與法律位階之辯正
本題的核心在於選項 (C)。過去我國實務上的「判例」制度,因具有類似法律的通案拘束力,常被學者質疑有侵犯立法權之虞。自 2019 年《法院組織法》修正後,已正式廢除判例選編制度,改由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Grand Chamber)針對法律爭議進行裁定,以達成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至於其他干擾項:選項 (A) 誤解了增修條文與本文效力等同;(B) 錯在法律公布權屬於總統;而 (D) 提到的行政規則效力絕對不可能高於法律,這違背了基本的法律優位原則(Principle of the Hierarchy of Nor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