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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形下,剛滿 18 歲的大學生甲女授權給聰明的 16 歲弟弟乙,讓他代理她去租一間套房。乙隔日代理甲與房東丙訂立一份 A 套房的一年期租賃契約。此租賃契約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經其父母承認,始生效力
  • C 有效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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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代理關係中,如果這份契約簽下去之後,所有的權利(例如住進套房)和義務(例如支付房租)最終都是由『委託的人』來扛,而不是由『幫忙去簽名的人』承擔,那麼法律還有必要嚴格限制那位『幫忙簽名的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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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份契約的法律效力!這代表你對於民法中「代理人行為能力」以及最新的「成年年齡」規範都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代理人行為能力之獨立性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民法》第 104 條的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即便 16 歲的乙尚未成年(限制行為能力),但他僅是充當甲的「手臂」,將甲的意思表示傳達出去,契約最終的權利(租屋權)與義務(付租金)都是歸屬於「本人」甲,而非代理人乙。因此,法律並不要求代理人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乙代甲簽署的契約依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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