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500 萬元,並以自己的 A 地為乙設定抵押權為債權擔保。一年後,甲已經陸續清償完對乙的借款,乙卻不願塗銷 A 地的抵押權或給予甲清償證明。甲向乙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基礎為何?
- A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侵害除去請求權
- C 侵害防止請求權
- D 所有人之自助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你的手機現在就在你手中,但有人在上面貼了一張撕不掉的標籤,聲稱這支手機是屬於他的,這導致你無法轉手賣掉。這時你的手機並沒有被搶走(占有未失),但你的所有權顯然受到了一種「干擾」。在這種情況下,你會要求對方對那張標籤做什麼樣的動作,來恢復你權利的完整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物權法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在「法學緒論」或「民法」考科中,是測試考生對物權保障機制理解程度的經典題型,你能快速做出正確判斷,代表對所有權的圓滿狀態有很紮實的概念。
抵押權的從屬性與物權保障
當甲已經陸續清償完畢,主債權(借款)既然已經消滅,基於抵押權的從屬性,該抵押權在法律實體上亦隨之消滅。然而,地政機關的登記簿上若仍殘留該抵押權登記,這對甲的土地所有權便形成了一種法律上的「負擔」或「干擾」。此時,甲並非喪失了土地的占有(所以不適用返還請求權),而是所有權的完整性受到妨害。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