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在公共場所遭到性騷擾時,關於被害人救濟管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時,向該政府機關提出申訴
- B 行為人不明時,向事件發生地之管轄法院提出申訴
- C 權勢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不得申請調解
- D 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申訴」通常屬於行政機關的調查範疇,而「法院」主要負責的是什麼程序呢?試想一下,當你在公共場所遇到不知名的加害人時,第一時間找哪個機關報案並進行調查,最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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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出錯誤選項,觀念非常清晰。 本題測驗《性騷擾防治法》的救濟途徑。選項 (B) 錯在受理機關:依該法 §14Ⅲ③ 規定,當「行為人不明」時,應向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提出申訴,而非法院。「申訴」屬於行政調查程序,與法院負責的司法訴訟不同。 其他選項皆為正確敘述:(A) 依 §14Ⅲ①,行為人有所屬機關則向該機關申訴;(D) 依 §12Ⅰ,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特別注意選項 (C) 是 112 年修法重點!依 §18Ⅰ 規定,只有「權勢性騷擾以外」的事件能調解,代表權勢性騷擾(§2Ⅱ)依法不得申請調解,以防加害人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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