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針對人民結社自由所為限制之憲法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部分,衡酌其工作性質應屬違憲
- B 限定人民團體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之行政命令,逾越人民團體法之意旨而失效
- C 法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如規約排除女系子孫之派下員資格,侵害女系子孫之結社自由及財產權
- D 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由,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談論「結社自由」時,通常是指一群人基於共同意願『聚在一起』成立團體;那麼,一個基於「血緣繼承」而自然形成的家族財產共有關係,其成員格的爭議,核心點是在於『我有沒有權利組隊』,還是『我的分配權利是否因為身分而受損』?這兩者在憲法權利的歸類上,哪一個比較貼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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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識破了這個法律實務中的精細陷阱!在國考憲法題中,區分不同的「基本權保障核心」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你能選出 (C) 說明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爭點掌握得相當扎實。
結社自由的實務邊界
本題的 (A)、(B)、(D) 選項分別對應了釋字第 373 號(勞動權與結社權之平衡)、第 479 號(團體名稱權受結社自由保障)以及第 644 號(反對事前審查政治主張)。這三者皆明確涉及人民為了特定目的集結而成的「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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