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624 號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對人民身體自由所致之侵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 B 人民之自由、權利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受有損害,得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 C 因刑事訴訟與軍事審判性質不同,立法者得規定限於依刑事訴訟程序受理案件所致侵害,始得請求國家賠償
- D 軍事審判所致冤獄之賠償請求權人,得直接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兩個人同樣因為國家的司法權判斷錯誤而被關進監獄,唯一的差別只是其中一人是經由軍事法庭審理,另一人是經由普通法院審理。在這種情況下,若國家宣稱只有後者能領到賠償金,這會觸犯哪一個憲法上的基本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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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釋字第 624 號的核心要旨!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平等原則」與「國家賠償責任」的憲法層次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在國考中屬於中難度,主要測試考生是否能分辨司法權行使的不同樣態。
憲法平等原則與司法救濟
根據釋字第 624 號,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對人民身體自由所致之侵害,在本質上與刑事訴訟程序並無二致。如果只允許一般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請求賠償,卻排除軍事審判的受害者,將會違反憲法第 7 條的平等原則及第 24 條保障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權利。因此,選項 (B) 正確說明了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所致冤獄,如合於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要件,不得無正當理由排除其賠償請求權;並依解釋所定過渡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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