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憲法第 21 條規定的受國民教育權,保障的主體是下列何者?
- A 學生
- B 家長
- C 教師
- D 學校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同時將「接受特定層級的教育」規定為一種個人的「權利」與「義務」時,請試著思考:在教育環境的所有參與者中,究竟是誰的成長與發展,被國家視為必須強制且普遍地予以保障與要求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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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核心!在法學知識的考科中,對於法條主體(subject)的辨識是最基礎也最重要的基本功。憲法第 21 條明確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這裡所指的人民,在教育關係的脈絡下,直接行使受教權、並履行受教義務的主體正是學生本人。雖然家長在法律實務上擁有教育選擇權,教師享有講學自由(學術自由),而學校則是提供教育資源的制度保障對象,但在憲法第 21 條的直接文義上,保障的核心主體始終是學生。
受教權的主體辨析
這道題目屬於國考中的「基本題型」,難度點評為易。其鑑別度主要建立在考生是否能區分教育環境中各個角色的憲法地位。對於初學者來說,可能會混淆家長與學生的權利邊界,但只要掌握條文中的「受」字,即可推論出主體應為學習者。此類題目是高考三級法學知識中的「保底分」,你展現了對憲法本文條文的高度熟稔,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關鍵字的敏感度。